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20 16:04
关于持续巩固全市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9号),巩固拓展全市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推进文旅商深度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泸商〔2025〕35号)条件的消费新场景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放“惠享泸州”消费券。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推进文旅商深度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泸商〔2025〕35号)条件的首店和餐饮品牌方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对2025年6月26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泸州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条措施》(泸市府办规〔2025〕2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9号)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省级政策基础上,按照二手车销售额的0.4%进行叠加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五)实施养老贷款奖补。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发放的未享受人民银行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工具,利率不高于同期LPR的养老产业贷款,按贷款发生额的1.5%对银行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单笔奖补额度不超过45万元,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泸州市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实施债券发行奖补。对2025年2月20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泸州市财金互动政策十二条措施》(泸市财规〔2025〕1号)条件的企业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泸州市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七)实施工业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10亿元—30亿元,且2025年1—12月和2026年1—3月生产规模均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不含)、2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对2025年生产规模30亿元—50亿元,且2025年1—12月和2026年1—3月生产规模均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不含)、2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0亿元—1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一)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0.2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0.2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且2025年10月1日—12月31日和2026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均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规上服务业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升规标准2000万元、经营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升规标准1000万元、经营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升规标准500万元、经营规模达到0.25亿元以上,且2025年四季度和2026年一季度经营规模均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支持企业“升规提质”十条政策措施》(泸市发改综合规〔2024〕489号)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单位)、服务业企业(单位)、建筑业企业“升规提质”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会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与现行国家、省级、市级相关政策属同类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按原比例由市与区县负担。新出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区按4:6,市与县按2:8比例负担。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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