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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营运充电桩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4 16:38

  长兴县营运充电桩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要求,我县制定了《长兴县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加快推动营运充电桩新建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营运充电桩项目审批、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域内营运充电桩(以下均指营运充电桩)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建成后项目运营和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我县营运充电桩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营运充电桩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共同指导和服务业主单位做好营运充电桩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供电公司编制和完善充电桩专项规划;负责充电桩项目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检查等工作;负责充电桩财政补助政策制定以及兑现,做好补助项目审核,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供地阶段将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配建数量以及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进行审查;为新增用地的充电桩建设项目提供土地保障。

  县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由县建设局管辖的市政设施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处的充电桩项目推进;负责协调明确建筑内充电桩建设的消防安全要求;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的验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充电桩项目推进。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桩计量监管,做好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对充电桩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简化充电桩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办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明确充电桩建设、使用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负责对充电桩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不规范建设施工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可能涉及影响周边高危场所点位进行现场踏勘把关;负责指导充电桩行业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充电桩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供电服务。

  属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充电桩设施规划点位落实,引导各方支持充电桩建设、改造,协调解决充电桩及配套建设、改造过程中的政策处理等问题;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选址和安全性论证并出具联审意见。

  县商务局、财政局、文广旅体局、农业农村局、长兴交投集团等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桩建设运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充电桩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县发改局牵头编制全县营运充电桩布局的专项规划,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两区”(居住区、办公区)和“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对于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提升充电桩接入能力,逐步推进具有配置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的停车位比例提升至10%;对于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配置或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少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充电桩。

  第七条 优先选择中心镇、中心村,包括乡镇广场、风景区、礼堂公共区域停车场、农家乐等场景布局充电桩,按照中心镇不少于20个、中心村不少于4个、未来乡村不少于4个、4A级景区不少于5个等要求进行布局。鼓励在非中心镇的人流密集镇、加油站、美丽乡村精品村或历史文化村、规上企业等场景布局建设。到2025年,完成全县乡村地区计划新增定点500个以上充电枪建设。

  第八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规划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停车位总数20%,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逐步提升至小客车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鼓励适度配置480千瓦单枪输出超充设备。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站、驿站、加油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布局充电桩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桩运营商(指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充电桩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的企业)参与充电桩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充电桩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充电桩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建设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项目备案之前进行选址和安全性论证并出具联审意见。联审通过之后,业主单位上报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由县发改局统一进行备案。自用充电桩项目无需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结束后,由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对项目进行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未通过验收和未通过国家强制性计量检定合格的充电桩,不得通电投运及享受财政奖补资金。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的竣工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供地阶段将充电桩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县建设局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同步进行验收。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十三条 充电桩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桩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数量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第十四条 充电桩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要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充电桩故障,提升充电桩可用率和故障处理率,确保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充电桩确需拆除的,所有权人应提前告知县发改局,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充电桩运营企业可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全县充电桩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按照营运充电桩信息数据同步接入、自用充电桩信息数据自愿接入的原则,并加强与省、市相关数据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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