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解读《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4-08
近日,商务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 2026年4月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环境研究报告(下)
发布时间:2026-05-29
1—4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41293亿元,同比下降1.6%。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5.2%。从环比看,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下降2.36%。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加大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力争2024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2000辆以上;只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2000辆以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车100辆以上;组织老旧新能源公交车更新700辆以上,更新新能源动力电池1500块以上;报废拆解老旧营运船舶10艘以上,推动交通运输设备低碳绿色发展。
2024-09-13 17:58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强化精算技术运用。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及时规范理赔。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加快营销体制改革。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
2024-09-12 16:3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基础电信企业要深化与汽车、医疗、家电等企业合作,推广移动物联网在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健康、智能家居等领域应用,促进民众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推动在行车监控、自动驾驶等场景应用,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协同控制等功能,鼓励5G RedCap车载应用创新。
2024-09-12 16: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中提到:到2024年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1.9万辆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1400辆以上;农业机械报废更新1.2万台(套)以上;汽车报废5.8万辆以上。推动汽车报废更新。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做好补贴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 1.5万元。
2024-09-12 16: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其中提到: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4-09-12 16:22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吉林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到2024年底,全省农机装备结构持续优化,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乘用车加快淘汰,新能源车辆、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旧房家居、电动自行车持续换新升级,以更大力度提升大宗消费、满足居民多元消费需求,使更多设备更新主体和消费者享受优惠政策。加力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制定出台我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协调省内汽车品牌经销商及金融服务机构,推出汽车报废更新配套政策。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2万元;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放燃油乘用车,每辆补贴1.5万元。加力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制定出台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加强新能源营运货车在物流运输等场景应用。提前报废的吉林籍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中型车每辆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万元,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重型车每辆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 3.5万元,满4年(含)以上补贴 4.5万元。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在领取报废补贴的基础上,新购车按车型和能源类型每辆补贴2.5—9.5万元不等。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
2024-09-12 16:19
沈阳将发放5000万元汽车消费补贴
沈阳市将启动相关活动,发放总额为5000万元的汽车消费补贴,进一步活跃沈阳市汽车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 此次汽车补贴发放按购车发票金额分为3档。购买新燃油车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发放汽车消费补贴2000元。购买新燃油车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发放汽车消费补贴3000元。购买新燃油车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5万元(含)以上的,发放汽车消费补贴4000元。与此同时,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发放1000元。汽车补贴活动申请先到先得,以个人消费者提交合格的申报材料时间为序,资金发放完毕活动即止。
2024-09-11 16:32
温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再加码 最高补贴2万元
为加速释放汽车市场潜力,让“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正式启动,个人在温州购置新车可享受补贴政策。汽车置换更新补贴。2024年7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温州购置7座以下(含7座)新乘用车,可申请一次性补贴。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价格5万元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10000元,价格15万元至25万元(不含)的补贴15000元,价格25万元以上的补贴18000元。换购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格5万元至15万元(不含)的补贴6000元,价格15万元至25万元(不含)的补贴10000元,价格25万元以上的补贴15000元。汽车报废更新补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温州购置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在温州购置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1.5万元补贴。
2024-09-11 16:30
云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和县202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云和县202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其中提到:(一)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车首尾站充电桩切块补助:安排2024年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首末站充电桩建设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费用补助,安排资金305万元,从省财政资金中支出。(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1.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含专用充电桩)和运维。充电桩建设补助时间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且项目需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备案;运维补助时间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补助顺序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1)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城区充电桩,城市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补助。乡村充电桩按项目投资的30%进行补助(不包括土地款和前期费用);也可按直流充电桩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6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助。(2)运维补助。基础设施运维根据充电桩电量进行补助,全县符合条件的公共及公交专用的充电桩均可享受补助,乡村补助标准为0.17元/千瓦时,城区补助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如果申报的电量补助金额超过了结余资金,先行补助乡村充电桩运维,城区充电桩运维补助根据结余资金按申报电量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2024-09-11 16: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扩大报废补贴范围,各省可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个农机种类基础上,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不超过6个机具种类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机具种类,按《通知》规定测算确定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详见附件)。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通知》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2024-09-11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