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每日快讯 > 2026-04-07 每日快讯 > 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4-07 1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居民自用充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城市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具备条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政策制定、立项备案、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支持政策,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开展外资企业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共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规划审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组织将新建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的建设条件,共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规划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新增独立占地、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环卫用地等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依职责督促交通场站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引导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提供便利,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市政公共用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桩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对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指导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预案等,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完善充电场站出入口及周边交通标志、标识等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打击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申请、管理、拨付等工作。

  国网沧州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接入服务,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增容服务及电力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确定辖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相关职责分工。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应当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组织编制本辖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科学规划选址点位,并与国土空间、综合交通、配电网等规划衔接,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

  第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须到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或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外资企业须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对其项目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八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河北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执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2015)等标准。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相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鼓励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资质、电力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应当委托或责成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新建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属地供电公司办理业扩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投资建设主体须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等标准要求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面向社会运营的,鼓励委托具备相应资质(CMA检测资质等)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运营和申请财政补贴。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依法检定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成运营前,各县(市、区)及供电公司应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及市级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监测。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面向社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面向社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保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

  (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真实、准确将运营信息接入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及市级平台。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沧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工作规则》(附件),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终止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属地供电公司办理销户手续,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失效设施设备。各县(市、区)供电公司要及时将销户情况与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应当履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严禁设在剧烈震动、高温、低洼积水场所,避免多尘、腐蚀性气体和潜在危险,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机关事务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督促公共停车场、交通场站、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测防雷接地、设备绝缘,确保设施投运后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后续审查监督。验收单位应严格履行验收职责,严禁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履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级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机关事务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联动监管责任,压实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使用符合质量安全规定的充电设备,建立健全运维人员队伍,强化日常安全巡检、智能运维等措施,提升重点场景和时段的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涉及的充电桩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将充电桩产品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生产、销售环节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销售企业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等信息,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财政政策支持。

  (一)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及“两重”“两新”、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鼓励开展“波谷电+新型储能”“氢能+储能+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充电设施工程。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基础设施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六条  价格政策支持。

  (一)向供电公司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30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千—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

  (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夜间电网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三)各市场主体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合规运营、公平竞争,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电网接入服务。

  (一)供电公司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电网专项规划,推动配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融合衔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积极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

  (二)供电公司应当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国家、河北省及沧州市出台实施新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政策相关信息

热门

本周

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