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元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3-05 17:40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广元市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整元,如1000.1元按1001元计,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给予补贴。
第二条 个人消费者采用线上方式申报,电脑端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或手机端通过微信、抖音、支付宝、云闪付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向广元市(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所在市,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按照“XX 银行XX支行”格式填写。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滨河路支行;
(三)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第1页、第2页需同框照片)。
(五)按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第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广元市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须在四川省内办理。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应为同一消费者。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乘用车完成注销手续前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六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获得方式须为“购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广元市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登录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向广元市提交补贴申请。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按照“XX 银行XX支行”格式填写。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滨河路支行;
(三)转让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有转让登记信息的最后一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第1页、第2页需同框照片)。
(五)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第九条 购置符合条件的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广元市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须在四川省内办理。置换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第十条 申请补贴的旧乘用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转让的旧乘用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所上传的票、证等照片或扫描件资料需完整、清晰可见。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需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提交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或补正的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2026年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从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如遇退回补正,按照重新提交的时间重新起算。线上审核出现困难和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处理,核实处理时间不计入前述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时限。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为加快资金拨付时效,可探索依规委托金融机构代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总额控制、动态调整、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根据上级资金到位情况按月制定资金均衡计划,并分批次形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平稳有序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购车消费者应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并及时关注平台审核信息,若补贴资金总量不足需要终止受理,市商务局将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购车消费者可通过申报端查看广元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申报平台提示要求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如本批次资金使用完毕系统已关闭,可参加下一批次补贴资金申报,直到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第十七条 补贴资格券。若后期到位资金不能满足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需求,采取“消费者先取得补贴资格券、后申请补贴”等形式优化补贴发放模式,资金分批次调整计划将与补贴资格券数量挂钩。具体调控方式以后续发布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配合市财政局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宣传、组织申请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开展新能源车辆车型信息核查比对。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登记信息的核查比对,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市税务局开展相关发票信息核查比对,依法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销售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市商务局联系电话:0839-3262787;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客服电话:4001402188。服务时段为工作日08:30—12:00、14:30—118:00。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乘用车销售主体,须认真组织销售人员学习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不得曲解政策、虚假宣传和不正当引导。对违反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结合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或取消其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参与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发现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客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车型。
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满(2026年12月31日)即止。个人消费者在2026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期间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按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广元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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