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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2026年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6-02-12 17:11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市州,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青海省内开具或办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没有办理转让登记。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五条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青海省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云闪付APP),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2、3、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

  第六条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青海省内开具或办理(以主管税务机关、车辆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并在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及时点击确认。省商务厅组织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八条省商务厅牵头进一步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功能,健全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效率。全省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第九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全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原则执行。

  第十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对参与申领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旧车,若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回申请人名下,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申报平台查看补贴申请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应根据提示及时修改,通过原申报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因个人原因造成提交申请或材料补正逾期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人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发放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对有异议的重新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主动退回补贴资金,对未及时退回的,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对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和兑付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配套、下达、清算及监督等工作。省公安厅配合做好车辆验真所需的注册登记、注销等相关信息审核,依法查处打击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篡改申请材料信息、虚开发票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对无法通过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的发票,配合提供发票真伪查验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市州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

  第十六条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机构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申请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青海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存在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等情况时,有权提前终止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青海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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