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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26 16:29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

                         2023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小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方便市民更新车辆,保证小客车调控政策下二手车交易顺利完成机动车转让登记,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小客车调控政策下,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非营运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让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  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商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周转指标的管理。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周转指标配置等事务性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管理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的备案信息;负责核定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配置申请及具体额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车辆登记业务的办理;负责待交易二手车上路行驶的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能的数据审核及咨询接待工作。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置

  第五条  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经营企业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

  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以交易市场为平台,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车交易。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车经营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场内二手车经营企业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统一调配或临时调剂周转指标。

  第七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企业停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核定。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具有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低于20个。

  第八条  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受二手车经营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经营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工作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交易市场办理。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办理。

  第九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二)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使用的停车位信息;

  (三)申请周转指标数量。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周转指标配置与使用纳入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转让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小客车完成转让登记后,待交易机动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业的车辆出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加强车辆出入管理,严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驶出经营场所。待交易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报调控服务机构收回该周转指标。

  待交易机动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让登记等情形确需上道路行驶时,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 3 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 3 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 1 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三条  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相关车辆办理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调控服务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50%以上的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机动车,12个月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调控服务机构不得为二手车经营企业配置周转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调控服务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借用周转指标行为的,由调控服务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于虚报企业停车场地信息的、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的,2年内暂停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保险公司或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周转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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