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16 17:5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智慧停车管理,完善停车管理机制,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25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80-2182250
电子邮箱:195453832@qq.com
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邮编:316021
附件:《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纳入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停车)的停车场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入智慧停车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城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 智慧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低碳、智慧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规范人行道停车管理秩序,依法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指导、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及撤除,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建设停车场和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协助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智慧停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告示。
第八条 支持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等空间建设停车场,纳入智慧停车管理。
第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负责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投资、建设,开展智慧停车项目运营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查询等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停车场停车数据接入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三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智慧停车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停车设备设施完好,提供优质的停车条件,方便使用。
其他涉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影响停车使用的,由属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维护。
第十四条 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二)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三)及时处理缴费故障;(四)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十五条本市智慧停车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等级、服务条件、供需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按照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军车、警车、应急救援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实行免费停车。
用于行政执法、工程救险、环卫清运等特殊场景车辆,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免收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公安交管部门要求,在一定时段、一定区域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台风、寒潮等灾害天气期间,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实行免费停放,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错时向社会共享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共享开放。
第二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公众对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停车秩序维护以及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停车,服从引导和管理,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停车费用收缴工作,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车辆所有人依法追缴。
第二十五条 在停车期间出现意外情况的,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诉求和公安交管部门要求,依法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取证协助。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
本周
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