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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6-05-08 17:38

  一、此次下达资金共计22688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8919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3769万元。上述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6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节能环保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二、此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用于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和同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财政局要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严格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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