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4-24 17:49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安委〔2024〕11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辽安委办〔2024〕76号)及铁岭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全流程安全管理,明确审批、建设、验收、运维各环节责任,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服务便民的高质量充电保障体系,结合开原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开原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维护、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活动。所有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监管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执行国家、省、铁岭市相关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
为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统筹我市公共经营性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建设、运营、维保一体化合作单位。
第二章 新建项目审批流程
充电设施按使用性质分为公共充电设施类、专用充电设施类、自用充电设施类,各类型设施审批流程符合安全合规前置要求,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最新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按职责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做好审批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一)公共充电设施类
1.项目备案:依据《开原市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规划点位进行备案,点位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示。项目备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材料需包含设备质量安全承诺书、CCC认证预审核材料,备案通过后出具项目备案凭证。(市发改局负责)
2.规划用地:涉及新增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手续,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豁免规划用地审批。利用现有公共场地停车场建设的,由场地所属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核查站址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避开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多尘、腐蚀性气体等危险区域:利用自有场地、停车场建设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提交安全保障、消防管理等相关承诺材料后,可简化规划用地审批流程。(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3.施工许可:仅涉及充电桩简单安装、无土建和电力工程改造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留存安全施工方案备查;涉及土建工程、电力线路改造及扩容的,按规定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市住建局负责)
4.用电安装:建设单位向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提交用电申请,供电公司提前介入开展电网负荷测算、现场勘查,同步落实防雷接地、电力防护等安全配套措施,优化报装流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国网开原供电公司负责)
(二)专用充电设施类
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公交物流场站等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实行备案制,由产权单位向市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材料需增加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文件。用电报装、施工许可、规划用地等流程参照公共充电设施类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公交、物流场站专用充电设施须额外符合交通领域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市发改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配合)
(三)自用充电设施类
个人在自有固定车位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取得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材料后,由个人直接向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申请充换电报装,针对居住区内的充换电报装,建议物业或其上级部门牵头出具“一小区一证明”,精简办电资料;供电公司须现场核查安装条件,并委托具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施工,严禁私拉乱接、违规安装。(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负责)
第三章 运营单位建设管理
建设环节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管控、工程建设安全相关要求,强化全流程安全标准执行和过程留痕,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环节安全合规。
(一)建设管理
1.标准管控:严格执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针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新兴技术提前预留安全防护空间;充电桩设备必须具备防雷、漏电、过载、防火、短路保护功能,充电接口统一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质量管控:充电桩及配套设备必须具备CCC认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严禁采购、使用假冒伪劣、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核查设备合格证明、认证文件等资料并留存备查;隐蔽工程、电气施工全程拍照、录像留痕,留存资料不少于2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备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责令更换并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施工管理:施工单位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前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期间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标准化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须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上岗,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用电安全管控。(市住建局负责)
4.进度管控:建设单位制定详细的项目工期计划,明确各建设环节的安全节点和完成时限;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同步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属地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用地、施工扰民等问题,保障项目安全有序推进。(市住建局负责)
(二)现场管理
1.充电设施建设现场规范设置标识标牌,明确划分充电区、禁停区、安全警示区,清晰标注设备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电话、消防器材位置等信息,标识内容和设置标准符合国家统一要求。(市住建局负责)
2.施工期间提前通过公告、小区微信群、现场告知等方式向周边群众公示施工时间、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噪音、扬尘扰民;施工区域设置安全防护围挡,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引发安全事故。(市住建局负责)
3.施工现场及建成后的充电区域,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充电区域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按国家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三)供电管理
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结合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前开展区域电网负荷测算,保障充电设施用电负荷需求;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标准规范装表接线,做好产权范围内电表、电力线路、配电箱等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定期开展配套电网安全巡检,及时发现并消除供电安全隐患,为充电设施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电服务。(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负责)
第四章 组织验收使用
验收环节强化全要素安全核查,严格执行“验收不合格严禁投运”原则,落实竣工验收、关键指标检测相关要求,确保充电设施投运后安全稳定运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参与验收、加强监督。
(一)组织验收
1.公共/专用充电设施: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对供电电源、高低压电缆敷设、防雷接地、设备绝缘、消防设施等关键安全指标进行检测,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组织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前禁止投入使用。
2.自用充电设施:由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单独组织验收接电,验收内容包含电能计量装置等。
(二)验收内容
在核查工程质量、设备安装、电气安全、防雷接地、消防设施、标识规范的基础上,增加设备CCC认证文件核查、应急预案完整性核查、施工资料留痕情况核查,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全流程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和本方案要求未经相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建成后管理
运营维护环节落实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协同治理要求,压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测预警、设施更新退出、违规处置,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和安全管控水平,构建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一)运营管理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运维服务能力,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抢修应急机制,配备专职运维人员和应急抢修设备。
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充电场站醒目位置和线上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会监督。
3.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充电运行、设备故障、安全巡检、用户充电等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接受监管部门的追溯核查;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充电数据安全,严禁泄露、篡改、倒卖相关数据。
(二)更新与退出
1.建立充电设施全生命周期更新机制,市发改局定期组织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排查,对老旧、故障、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最新安全标准和智能监控要求的设施,下达整改或淘汰通知,运营企业限期完成改造或拆除,改造期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运营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充电设施运营的,须提前30日在充电场站现场进行公示,妥善处置充电设备,结清与用户的相关费用,完成电力销户等手续;设施拆除过程由市工信局、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全程监管,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3.充电设施连续停运3个月且无有效运维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僵尸桩”,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市发改局、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等部门依法组织清理,清理前做好安全警示标识,清理过程确保安全合规。
4.建立运营企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违规运营、拒不落实安全整改要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运营企业,由市发改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清退,清退后该企业不得在开原市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
(三)项目单位运维管理
1.日常巡检:公共充电场站实行每日巡查制度,专用充电场站实行每周巡查制度,自用充电设施由产权人定期巡查;巡查内容包含设备运行状态、电气线路完好性、消防设施有效性、标识标牌完整性、场地安全等,做好巡查记录并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留存备查。
2.定期保养:运营企业对充电设备、电气线路、消防器材、计量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老化、破损、失效的部件和器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充电计量设备实行周期性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
3.应急保障:运营企业建立24小时运维值守制度,在新能源汽车充电高峰时段增派运维力量,在充电场站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和防护用品;针对火灾、触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违规项目管理
1.对占用公共地域、未取得合规建设手续、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责令关停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组织拆除。
2.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违规事项(如使用无CCC认证设备、私拉乱接、明码标价不规范、占用消防通道、设备带故障运行等)分领域依法依规处理,形成监管合力;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县级统筹、部门监管、属地负责、主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参与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全覆盖、无死角。
(一)责任主体
1.运营企业: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应急等全链条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产权单位: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产权人对设施安全负主体责任,选用合格的充电设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和运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3.物业单位:配合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内充电设施的安全巡查、隐患上报工作,为设施运维提供通行、操作等便利条件,不得阻挠合法合规的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整改工作;对管理区域内私拉乱接、违规充电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属地乡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报告。
4.施工单位:对充电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和管理,杜绝施工安全事故。
(二)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市发改局:承担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牵头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项目备案,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进“僵尸桩”清理和智能有序充电推广,牵头组织运营服务质量评价。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电桩产品CCC认证全链条监管,严厉查处无认证、假冒认证、使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开展充电桩计量监管和周期性强制检定;依法查处明码标价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市自然资源局:将充电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协助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核充电设施站址规划和建设方案,确保站址选择避开危险区域,符合安全、消防相关要求。
4.市工信局:督促建设、运营企业落实竣工验收标准;推动充电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落地,指导企业提升设备智能监控和故障预警能力,参与联合执法和安全监管。
5.市应急管理局:对各部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市住建局:监督新建住宅项目10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督促既有小区结合实际开展充电设施改造;落实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参与竣工验收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管。
7.市交通运输局:推进公路沿线、交通枢纽、公交物流场站等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强化交通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督促场站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占用公共地域、未取得合规建设手续、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被认定为“僵尸桩”等充电设施,依法依规查处,责令关停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组织拆除。
9.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10.国网开原市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与供电服务,优化报装流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开展电网安全巡检,指导用户规范用电,做好防雷接地、电力防护等技术支持,参与用电安全监管。
(三)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运维中的安全问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僵尸桩”清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1.所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产权、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日常巡检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2.严禁充电设施带故障运行、私拉乱接电源线、超负荷用电、违规改装设备核心部件,严禁在充电区域内吸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无关人员随意操作充电设备。
3.运营企业和产权单位针对火灾、触电、设备故障、极端天气等突发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人员和应急物资储备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单位须立即采取停机断电、疏散人员、控制现场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大队,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事故整改要求。
5.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调查、整改、追责闭环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七章 协同治理与保障措施
深入落实协同治理、强化组织实施要求,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部门、属地乡镇(街道)联合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线下海报、社区宣讲、现场指导,以及线上政务平台、新媒体账号等多种方式,普及充电桩规范操作、用电安全、消防应急等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由市发改局牵头,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商会议,协调解决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共享监管信息、违规处理结果等,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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