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舆情 > 政策文件

查看全部 >

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ETATION

查看全部 >

政策报告

POLICY REPORT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关于《汽车生产企业品牌二手车认证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品牌二手车认证规范》团体标准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已完成,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本标准是汽车生产企业团体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2022-12-08 16:23  

关于乘用车企业提交2023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53号)有关要求,各乘用车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积分预报告。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开展2023年度预报告的收集与审查工作。

  2022-12-08 16: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的若干措施》显示,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内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22-12-07 16:32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到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能源领域“尖兵”“领雁”科研攻关计划,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科技攻关专项,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氢能、储能、节能降碳等清洁低碳能源领域科技协同创新,健全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创新体系。

  2022-12-07 16:29  

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前,南京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资局、市房产局及国网南京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提出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功能,实现错峰充电。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小功率慢充(7千瓦)为主、大功率快充为辅。

  2022-12-07 16:27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到,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超过5000万千瓦,力争达到5500万千瓦。新能源综合利用率力争保持在95%以上。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推动增量新能源项目同步建设储能设施,积极开展“新能源+储能”示范应用,推动风电、光伏与储能联合开发和互补融合。到2025年,力争建成500万千瓦储能设施。

  2022-12-07 16: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48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48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2022-12-07 16:17  

市市场监管委制发《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计量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分级保障、协调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充电桩量值准确。根据检定周期,对我市现已运营的充电桩实行抽样检定,争取三年(我市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运行后,重新调整检定周期)内实现存量基本清零;对新安装的充电桩实行运营前强制检定,实现增量动态清零;加快充电

  2022-12-06 16:32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增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2022-12-06 16:29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办法》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2022-12-06 16:28  

共1091页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