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的通知》(工信厅通信〔2024〕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政策加快落地,回应社会关切,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
● 2025年6月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环境研究报告(上)
发布时间:2025-07-15
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66053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1172亿元,同比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239050亿元,增长5.3%;第三产业增加值390314亿元,增长5.5%。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
2012-09-12 00:00
济南市环保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济南市环保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定于2012年
2012-09-12 00:00
关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的通知
关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部、省两级平台切换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通信信息中心: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和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要求,我司组织开展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2012-09-11 00:00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制定的《河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
2012-09-11 00:00
庄浪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庄浪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О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2012-09-11 00:0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省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09-10 00:00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并按照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2年8月27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现就有关情况和问题说明如下:
2012-09-08 00:00
关于印发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制式及信息提示服务规范用语的函
关于印发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制式及信息提示服务规范用语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根据《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交公路发〔2012〕7号
2012-09-07 00:00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 相关政策 换一批 关于印发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节
2012-09-06 00:0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安徽省治理
2012-09-06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