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每日快讯 > 2018-03-07 每日快讯 >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07 00:00

恩施州 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动汽车 充电服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含税)。

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53号)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将我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电费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 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含税)

本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在上限标准内确定具体价格。

提供慢充充电服务的,在上限标准内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确定的具体价格的75%收取。

四、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做好价格政策宣传、明码标价等工作。

五、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未尽事宜按现行合法有效的规定执行。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政策相关信息

热门

本周

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