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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流程》的函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06 00:00

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流程》的函

琼发改能源函〔2020〕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的通知》(琼府办函﹝2019﹞122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9﹞922号)等有关要求,为有效推动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订《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工作流程》。现印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补贴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实施,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年)》《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建设运营补贴的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经费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各市县承担属地审核、管理职责,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具体由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发放、监管等工作。省级根据各市县审核结果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从省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补贴范围及要求]

补贴范围为: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符合《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明确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

(四)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五)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充电桩以单个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200元/千瓦、2021-2025年100元/千瓦补贴,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对换电站,2020年前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贴。建设补贴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2021-2025年为0.1元/千瓦时。以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换电站不再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一次性给予30%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运营补贴。2020年前,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  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表格在我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材料]  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提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表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发电量证明;

4.项目备案文件;

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运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 [审核]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上一年的补贴资金。在每年1月20日前,申报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上传至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在1月底前汇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材料,并出具补贴初审意见。按属地原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将初审意见反馈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每年2月份前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官网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四) [拨付]  省发展改革委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等情况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依照省、市县分摊比例,市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额发放补贴至申请单位。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七条  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投资建设补贴申请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  原则上本年度申请上年度运营补贴资金。申报企业将《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投资建设补贴申请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月底前递交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进行实地审核。

(三)[拨付]  审查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省发展改革委,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拨付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信息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在网站上对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安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九条[相应责任]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承担对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补贴流程]  各市县可根据本流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工作流程或实施办法,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流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可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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