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6-08 18:36
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办〔2026〕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天津市市域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当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第四条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其余补贴用于支持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辆。补贴资金拨付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
第五条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拟申请补贴资金的公交企业,应于2026年7月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当年动力电池及车辆的更新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各企业按照报送的全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计划完成更新任务后,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预拨补贴资金申请,更换电池每部补贴4.2万元,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每部预拨补贴资金8万元,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待年度终了后,或全市计划任务全部执行完毕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及时启动资金清算工作,根据全市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实际更新情况确定本年度车辆更新补贴标准,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超出预拨资金部分及时拨付至购车企业。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
新能源公交车单车补贴金额=(全年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总数×8万元-全市动力电池更换数量×4.2万元)÷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数量
第七条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八条市、区所属公交企业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前,应提前报送所属市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申报信息,审核确认后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公交企业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公交企业,公交企业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九条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先到先得,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使用完后将不再发放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完成2026年补贴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公交企业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公交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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