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宾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4-01 17:18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实施,至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12月31日)即止。
二、补贴对象要求
(一)汽车报废更新
1.补贴对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予补贴)。
2.补贴标准。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3.申领流程。申请人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按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宜宾市﹝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在宜宾市,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4.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宜宾市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办理(即车牌号为四川省内车牌)。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乘用车完成注销手续前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汽车置换更新
1.补贴对象。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3.申领流程。申请人通过登录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选择补贴受理地宜宾市(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在宜宾市)的申领通道,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有转让登记信息最后一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宜宾市(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4.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所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宜宾市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办理。申请补贴的旧乘用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转让的旧乘用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三、补贴审核要求
(一)审核部门。市商务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经合、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报废更新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置换更新通过“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二)相关要求。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在符合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相关条件要求的同时,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即仅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三)审核及发放时间。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从平台开通审核权限的次月开始,原则上从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若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需要补正信息的,以再次提交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间;若中省资金下达市州时间延后,将在资金下达后安排发放)。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报废更新)、“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置换更新)予以确认。通过虚构要件抢占名额的申请将被驳回,且不予保留已占用额度,需在完善要件后且仍有剩余额度时重新填报。当月补贴资金额度用尽后不再受理,符合条件但未申领到补贴的消费者可在次月额度到位后再行申请。未取得真实、完整申请材料即提交的,审核时将予以驳回,平台释放对应申请补贴资金额度。
(四)完善申报资料。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对照上述公告明确的申报要求,逐项填写、核对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注册日期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7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申报。已按期提交申请的置换更新、报废更新的申请人,应及时关注审核进度。申请人如需修改或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须于2027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提交。逾期未申请或未按要求修改提交的,视为放弃补贴申请,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通知或办理补办手续。
四、补贴发放原则
(一)资金使用原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并根据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均衡使用。
(二)补贴资金申报。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模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补贴资金到位和前期使用情况,分批次形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购车消费者可通过申报端查看宜宾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按补贴申报平台提示要求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如本批次补贴资金使用完毕,申报系统将关闭,购车消费者可参加下一批补贴资金申报,直至全市资金使用完毕。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购车消费者应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并及时关注平台审核信息;如本批次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新提交的补贴申请将予以退回,购车消费者可参加下一批补贴资金申报,直至全市资金使用完毕。
(三)补贴资金发放。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程序将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至购车消费者银行账户,银行卡信息须填写本人正常使用的Ⅰ类银行账户及其开户行,避免发放失败。
(四)补贴资金复核。市商务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汇总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需补贴资金额和已发放资金额,报商务厅、财政厅。政策实施结束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级复核结果据实清算。
五、资金组织安排
(一)补贴资金来源。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资补贴资金由中、省、市按比例进行承担,未用完部分将收回。
(二)补贴资金管控。中省补贴资金下达后,将按照“总额控制、分批使用、用完为止”原则进行管理。市商务局根据2025年度汽车以旧换新的资金比例情况,动态匹配2026年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资金额度比例,控制各批次补贴投放额度。
(三)补贴资金清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接受相关审核和资金清算。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商务、发改、经合、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办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1.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实施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相关资金兑付、清算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两新”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3.市经合新产局,负责协同开展新能源车辆车型信息核查比对,推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以旧换新。
4.市公安局,负责车辆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和注销登记信息的核查比对;配合市商务局处理相关环节咨询、投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对需追回的政府补贴资金给予支持。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理相关环节投诉、举报。
8.市税务局,负责车辆购置税政策及发票开具有关内容的解释与指导,开展相关发票信息核查比对,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9.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妥善处置。
10.各县(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内乘用车销售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主体开展国家、省、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培训、宣传和走访巡查,确保企业从业人员正确解读政策,严禁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隐瞒政策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严禁出现“虚假承诺”“篡改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二)公平竞争要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乘用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三)服务渠道。“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开通宜宾补贴申领通道,优化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确认和相关风险防控等服务。市商务局和“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办理机制,按时限要求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四)处罚机制。对违反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结合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或取消其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参与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政策咨询热线
宜宾市开通汽车以旧换新服务热线,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以拨打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市商务局:0831-8233999(汽车报废更新)
0831-8216012(汽车置换更新)
市公安局车管所:0831-7916821
市经合新产局:0831-7865633、0831-7865644
市场监督管理局:0831-8909133(产品质量)
0831-8909118(价格违法)
市税务局:12366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个人消费者在2026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期间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合新产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如国家、四川省、宜宾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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