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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新能源货车大功率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3-30 17:28

  一、总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大功率充电设施,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高质量新能源货车补能网络,形成以目的地充电为主、中途站补能为辅的服务格局,有力支撑新能源货车的推广应用。

  (二)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早建多补、多建多补、逐年退坡”原则。建设与运营补贴的权重占比和标准,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与申报情况统筹平衡、动态调整。

  (三)奖补资金优先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资金承担。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资金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余区、县(市)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1.对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可为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大宗货物运输车等中重型货车供能的公用和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2.申报补贴项目的备案、施工、验收、运维和大功率充电设备需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项目需完成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动静态数据接入与资产认领,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3.申报建设补贴项目的建成投运时间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满足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充电枪或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给予补贴。有新建配套专变的不超过200元/千瓦,无新建配套专变的不超过100元/千瓦。下半年补贴标准为上半年的80%。

  (二)运营补贴:对满足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按实际充电量给予补贴,标准不超过0.05元/千瓦时。补贴计算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单个大功率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享受补贴的充电量上限为1000千瓦时,功率按充电枪或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认定。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专项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级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主体与材料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由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所有权人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运营补贴。由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作为申报主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大功率充电设施充电电量证明材料;

  (3)所有权人转让运营补贴受益人的项目,需提供所有权人变更运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核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城乡建设部门。

  (三)公示

  市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结果,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明细,并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承担部分拨付至“亲清在线”平台的相应资金账户,属地住建部门做好企业告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2.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3.区、县(市)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申报受理、初审核查、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4.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的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当年补贴发放。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中的大功率充电设施是指在单个车位上额定输出功率大于320千瓦的充电枪或充电设备。配备多个大功率充电枪的充电设备补贴功率上限为充电主机额定输出功率。

  2.项目建成投运时间原则上以市级平台首次资产认领审核通过时间为准(要求见附件3),特殊项目结合竣工验收报告、平台电量、首笔充电订单时间等综合认定。

  3.为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提供服务的大功率换电站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4.鼓励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在条件允许、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外开放,作为公用大功率充电设施的补充。

  5.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6.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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