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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衡阳市 发布时间:2018-02-20 17:08

第一条 为改善衡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新车出厂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所有人将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交售到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提交该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车辆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财政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

  (一)非衡阳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三)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六)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基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6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2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元;

  (九)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100元;

  (十)报废1.6升(不含1.6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第八条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根据车型、使用年限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按统一标准给予补贴。黄标车的淘汰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上签注的“交车时间”为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以机动车登记注册地为准, 在市城区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统一纳入衡阳市本级管理范围。注册登记地为各县市辖区的车辆, 由各县市自行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营运黄标车还需出具由注销《道路运输证》的交通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书面委托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卡)复印件;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法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身份认定。黄标车所有人携带相关资料将车辆交售至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时,由环保部门现场审核该车辆是否为“黄标车”;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所有人现场填报申请表,市环保部门认可签章。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前办理报废拆解等相关手续的黄标车,可进行申报,填写申请表。

  (二)淘汰认定。商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申请报废的车辆使用年限进行审核,对  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签章认可。公安部门按照职责,核定车辆类型、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填写申请表并已办理注销报废的,予以审核认可签章。如属营运车辆的,出具由注销《道路运输证》的交通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贴认定。黄标车所有人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第十条要求的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并整理成册,以10册为一个批次,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复查。

  (四)补贴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分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复审,将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拨付至 市商务部门账户。

  (五)补贴发放。商务部门在收到拨付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表信息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审核合 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所有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部门审核分工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商务部门负责       对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拆解车辆账,对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签章认可;公安部门负责核定车辆类型,办理已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交通部门负责办理道路运营证的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审计部门负责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在中央、省级财政配套的基础上,由市本级财政配套安排。市本级财政部门按计划配套资金后,拨付至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一次性支付给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账户。 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制度,本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由财政部门调配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一车一档”方式建立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服务窗口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依法进行行政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部门负责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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