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鞍山市 发布时间:2016-08-23 15:54
5.负责与省公安厅沟通对接,对淘汰黄标车的数据信息进行认证。
(四)市服务业委。
负责指导和监督黄标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受理工作,规范黄标车报废程序,公示流程及拆解企业的地址、联系方式,负责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五)市交通委。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六)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市政府淘汰黄标车相关的公告、方案及路面执法等措施进行指导。
(七)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所需经费,加快绿标区内标志牌、监控设备的招投标、采购进程。
(八)市国资委。
负责对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含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中黄标车的报废工作,禁止拍卖,按照规定移交公安交管部门报废处理。
(九)市质监局。
1.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检测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过程等监督检查,确保机动车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2.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黄标特种车辆报废工作,为特种车辆换发厂内牌照。
(十)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
负责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重点工作任务
1.全面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城市主城区全部划为绿标区,从2016年9月1日起,全市绿标区域内黄标车限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和路面执法对驶入绿标区内的黄标车实施处罚。
2.严格机动车检验管理。增加黄标车尾气检测频次,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环保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3.依法办理黄标车报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对符合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开展强制报废。
4.加强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发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5.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广告媒体、出租车的士屏以及社会性宣传活动等,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黄标车淘汰的实施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选调业务精、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环保局要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和各责任部门及单位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共同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并报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调度机制,定期召开黄标车淘汰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每月25日前将黄标车淘汰数量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强化督查考评机制。市政府将黄标车淘汰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重点和绩效考核内容,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考核指标要按期完成。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各县(市)区政府是考核的责任主体,对工作滞后和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1.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表
附件1
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赵余富 副市长
李 超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泓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伟 市环保局局长
姚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丛 波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杜兴保 市交通委主任
李 锋 市服务业委党组书记
顾洪新 市国资委主任
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晓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超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敬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薛德涛 市质监局副局长
闻 然 海城市代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县委副书记
孙鹏宇 岫岩县代县长
王 凯 铁东区代区长
范丹宇 铁西区代区长
马培钢 立山区代区长
靳洪利 千山区代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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