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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每日快讯 > 2024-09-09 每日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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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市级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其中2022-2024年度共计350万元。本实施细则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已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本次补助对象在丽水市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于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时间段内建设、运营的公用和专用乡村直流充电桩、乡村交流充电桩、城市直流充电桩。申请补助资金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3.按国家、省和市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4.承担公共领域充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5.如存在充电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2024-09-09 17:06  

政策信息

《封丘县推广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实施方案》印发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推广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资金,利用财政资金,吸纳社会资金,加快中心城区充电桩建设,加强乡村充电桩建设布局实施,尽力满足我县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充电初步需求。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1年度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对封丘县200台巡游出租汽车发放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总数为38.6万元,先更先得,发完为止。1.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购置补贴按时间不同分5个阶段,最高奖补12000元/台车、最低奖补8000元/台车,以办理完车辆行驶证时间为准。具体阶段划分如下:在2024年8月31日前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12000元/台车补贴;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11000元/台车补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10000元/台车补贴;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9000元/台车补贴;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8000元/台车补贴。

  2024-09-09 17:08  

关于贯彻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经报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举措。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3〕25号)第四条有关要求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1.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使用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2.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有其它情形的,仍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执行。

  2024-09-09 17:20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对符合《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0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个人消费者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符合一定条件的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在省内上牌的,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4月27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补贴受理地。

  2024-09-09 17:24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西省2024年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支持8年以上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以及8年以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老旧公交车报废更新以及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应在限定期间进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4年4月24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执行本补贴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转让其本人名下个人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且旧车于本《方案》印发之日前登记在其名下的,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补贴。

  2024-09-0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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