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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黔西南州 发布时间:2016-11-0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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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更好地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时限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完毕报废注销登记,获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的“黄标车”。

第三条  本办法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州、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淘汰黄标车补贴的资金,州级财政承担县市(试验区)补贴总额的10%,县市(试验区)承担的补贴资金按照车辆所有人户口所在地纳入对应县市(试验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州商粮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淘汰“黄标车”补贴工作,并指导各县市(试验区)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报废时限,提前一个月(以机动车初次登记日计算,30天及以上的)主动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完毕报废注销登记,获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的“黄标车”。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报废时限,提前三个月(以机动车初次登记日计算,90天及以上的)主动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完毕报废注销登记,获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的“黄标车”。

各级行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响应提前报废“黄标车”政策,报废车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大型轿车、重型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中型载客车,中型轿车、中型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小型载客车、小型轿车、低速货车、小型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微型轿车、三轮汽车、微型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

第七条  承担车辆报废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八条  拟申请汽车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市(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黄标车”提前报废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县市(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县市(试验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是否符合补贴标准。

县市(试验区)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黄标车”车主应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联合服务窗口申领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主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黄标车”,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根据各县市(试验区)“黄标车”保有量向各县市(试验区)财政局预拨补贴资金,州级和各县市(试验区)“黄标车”提前报废专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纳入预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州商粮局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收购点,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县市(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公安局牵头,州环保局、州商粮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市(试验区)相关部门做好“黄标车”提前报废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报废和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各县市(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州商粮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商粮局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州商粮局、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取消或暂停《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资格、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报废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黄标车”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黄标车补贴资金需求初步测算表

            2.“黄标车”提前报废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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