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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2014—2015年度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东市 发布时间:2014-11-05 18:21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2014—2015年度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4〕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东市2014—2015年度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海东市2014-2015年度鼓励提前

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海东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半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所有人),将黄标车交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政府将给予6000至18000元/辆的奖励补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不享受淘汰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机动车。
  (二)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机动车。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海东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货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客车: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轿车: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6000元; 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5年以上淘汰的或无使用年限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轿车类黄标车淘汰的,在上述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每辆车再增加人民币50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九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申请奖励补贴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到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理窗口(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领取并填写《海东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三)市商务局对申请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纳入我市2014-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范畴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四)市财政局核实申请的车辆是否属于补助范围并确认补助金额。

(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申请的车辆是否属于我市2014-2015年提前淘汰范围、车辆类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六)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海东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全貌、车辆解体过程及车辆识别代码和发动机号);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四份,验原件);
  5.机动车所有人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四份,验原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验原件)。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确认后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申请补贴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补贴范围,落实补贴资金并监管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上述单位要确定专人,实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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