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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等部门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4号)

来源:广西 发布时间:2015-06-19 11:1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 商务厅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持续推进我区机动车污染减排,鼓励和指导各市推行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明确自治区本级资金奖励规程,制定本意见。

  一、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属地管理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量力而行、便民高效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奖励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两级共担。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本意见所称的补贴范围与条件,是指适用于自治区奖励资金年终核算的机动车类型及判定条件。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本辖区补贴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意见。

  1.报废拆解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2.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

  4.注册登记证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5.非营运车辆;

  6.非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用本意见。

  1.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财政资金支付购买的机动车;

  3.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车型的机动车;

  4.距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

  5.不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的机动车;

  6.营运车辆。

  三、补贴标准

  各市应以本意见的奖励补贴参考标准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地方补贴标准,实施“分阶段、差别化”补贴,突出“早淘汰多补贴”的原则,充分调动车主积极性。

  四、申办程序

  各市可参考以下办理流程,细化地方办理程序,突出“一站式”便民原则。

  (一)报废回收及注销。车主依照公安机关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携带相关材料将车辆交售至所在属地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车主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并为车主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报废补贴申请。车主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在设区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受理窗口办理补贴申请。受理窗口对车主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填写并打印《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向车主示明审核结果,车主签名确认,单位代办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各县(市)车主申办补贴的,统一到设区市的受理窗口办理。

  (三)补贴金拨付。受理窗口在《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及原机动车所有人存查。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账。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办法拨付资金。各县(市)车主补贴资金由所在设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五、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材料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3份;

  (三)《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4份(受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确认,单位代办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完毕退还办理人。复印件3套分别留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存查。

  六、受理窗口设置

  (一)受理窗口设置原则。

  各市依托原有市级老旧车更新补贴商务部门受理窗口,满足“一站式”便民原则。

  (二)受理窗口职责。

  各市受理窗口实施属地管理,不开展跨设区市属地申办业务。具体业务职责有:核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材料真实性;填写并打印《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告知办理人审核结果;负责核拨补贴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2015-2017年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资金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黄标车、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贿赂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补贴资金全额追回,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补贴的,由各级纪检部门查办;触犯刑法的,由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各市应参考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备案。

  (三)本意见及各市补贴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下达期限,以自治区完成各市上年度材料审核及资金下达实际时间为准。

  附件:1.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参考标准.doc

       2.申办程序参考流程图.doc

       3.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4.广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单位信息表.doc

       5.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1

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参考标准

适用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淘汰并获受理的黄标车和老旧车。 单位:元/辆

燃料

类型

用途

车型类别

注册登记时间

2000.12.31

以前

2001.1.1~

2003.12.31

2004.1.1~

2007.12.31

2008.1.1~

2009.12.31

汽油

载客

大型

5000

6000

――

――

中型

3000

4000

――

――

微、小型(含轿车)

2000

3000

――

――

载货

重型(含重型牵引车、重大型专项作业车)

5000

6000

――

――

中型(含低速货车、中型牵引车、中型作业车)

3000

4000

――

――

微、轻型(含三轮汽车)

2000

3000

――

――

柴油

载客

大型

6000

7000

9000

12000

中型

4000

5000

6000

8000

微、小型(含轿车)

2000

3000

4500

6000

载货

重型(含重型牵引车、重大型作业车)

6000

7000

9000

12000

中型(含低速货车、中型牵引车、中型作业车)

4000

5000

6000

8000

微、轻型(含三轮汽车)

2000

3000

4500

6000

附件2

申办程序参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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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车辆信息

车牌号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

 

车辆型号

 

使用性质

 

燃油种类

 

车辆总质量

(千克)

 

车辆类别

 

归属地

 

初次登记日期

 

报废日期

 

提前报废回收证明号

 

注销证明号

 

车主信息

车主/单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方式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车主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核定补贴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声明:

1.本人(单位)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人(单位)对所有补贴资金无异议。

 

车主或经办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该车辆符合补贴金额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贴金额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核发补贴金额。

 

 

办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留商务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机动车所有人存查。

附件4

广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单位信息表

单位名称

服务区域

地址

联系电话

广西车船回收有限公司

南宁市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号西B栋

电话/传真:0771-3311626

双回车船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

柳州市柳太路11号

电话:0772-3712312

      0772-3719917

传真:0772-3719409

柳州铁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柳州市磨滩路5号

电话/传真:0772-3922518

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

桂林市

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14号

电话/传真:0773-2664972

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梧州市

梧州市莲花山路11号

电话/传真:0774-5825268

利宝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

北海市高德庙山沙脚村

电话/传真:0779-2089689

顺发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防城港

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

电话/传真:0770-3297891

金港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钦州市

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物资大厦四楼

电话:0777-2822125

传真:0777-2863110

物吉车船回收有限公司

贵港市

贵港市农科所大院内东侧

电话:0775-4864588

传真:0775-4579010

金物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玉林市

玉林市二环西路南侧(市贮木场对面)

电话/传真:0775-2682982

百色市再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百色市

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9号

电话:0776-2824547

传真:0776-2852518

昊达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贺州市

贺州市八步区河南路50号

传真/电话:0774-5212136

更新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河池市

河池市金城江区中山路78号

传真/电话:0778-2285407

永安车船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来宾市

来宾市兴宾区天然桥路

传真/电话:0772-6011668

广西宝树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崇左市

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卜驮村委对面

电话:0771-7910803

传真:0771-7911017

 附件5

 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
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规范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自治区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指达不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每年经年度清算后,专项用于各市实际完成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市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资金),是指各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付给符合提前淘汰申领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范围与条件(以下简称补贴范围),是指根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统计结果,以我区现存的200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和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保有量为基础,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奖励资金年终核算的机动车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补贴参考标准(以下简称补贴参考标准),是指根据黄标车和老旧车购置年限、车型,由自治区制定的给予机动车所有人的最低补贴金额。
  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的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地方实际,另行制定地方补贴办法,原则不低于补贴参考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年度清算、计量奖励”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奖励资金适用符合《2015-2017年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的补贴范围与条件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的补贴。
  第九条 自治区商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对各市上一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由自治区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市级财政已拨付补贴资金50%的额度比例下达各市财政进行奖励。
  各市制定的地方补贴办法中不在补贴范围内及超出补贴参考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年终审核计算。

 三 奖励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各市商务、环保、财政等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辖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实际淘汰数量进行梳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联合审核。需要审核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注销登记明细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广西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五)已拨付证明。
  由公安部门提供上一年度注销登记明细表;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明细表及资金申请表,核实符合淘汰条件的车辆类型及数量;商务部门对照明细表及回收证明,核实机动车报废拆解真实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核实补贴拨付证明和数额。各市审核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形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区级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厅会同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对各市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照自治区分解下达的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形成《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审核意见》。

四 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厅依据《广西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资金审核意见》的核定结果,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核算各市奖励资金,并下达各市财政。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资金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时间至2018年奖励资金下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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