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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工安排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 发布时间:2014-08-01 11:09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宁政发〔2014〕14号)和《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银政办发〔2014〕39号)要求和《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工安排通知如下: 

  一、完善智慧交通体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智慧交通体系。建设黄标车、无标车车辆限行区域数字化监控平台和黄绿标识别系统,并将监控平台的建设纳入全市智慧交通体系,实现监控违章记录信息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信息系统联网,违章信息直接记录入交警违章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二、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执法,坚决遏制污染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坚决制止车辆冒黑烟和无环保标志车辆、黄标车辆擅闯限行区域的现象;加大对改装货车和改装车辆厂的管理,杜绝私改或超标准的改装行为,切实减少改装车辆超载行驶行为,对违规改装的车辆一律限期拆除改装;道路执勤人员要加大对机动车冒黑烟现象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对现场发现但未能当时制止、处罚的,要及时记录车辆的违章信息,并按时录入车辆违章信息系统处理;引导协助交通指挥的驾校学员,制止机动车排气污染违章行为,协助交警执勤人员记录违章信息。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三、理清重点行业车辆污染情况,强化重点行业车辆监管。加大对客货运输、工程施工、市政环卫、金融押运、大型超市、旅游、物流等重点行业车辆污染的监管,理清各重点单位车辆数量、使用年限、车辆排气达标情况和黄标车的使用淘汰情况。每月底前将对重点行业车辆查处情况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环保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提高车辆准入条件。强化机动车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注册环保标志核查制度,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标准和车辆注册条件。严格执行临近报废期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开展机动车营运资格检查,杜绝无营运资格车辆违法营运行为。停止黄标车买卖,停止办理黄标车入户手续,停止新办黄标车营运资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严格执行机动车环检规定,落实环检和安检联合审验制度。完善机动车定期环检制度,落实机动车环检与安检同时段检测规定,将机动车排气达标要求作为安检上线条件。建立环检、安检联合道路检查机制,对路面发现涉嫌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黄标车、老旧车辆环检、安检合格标志核发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规范机动车环检、安检工作源头管理。建立黄标车排气定点检测制度,在现有检测站主动申请的基础上,分别在灵武市(河东片区)、贺兰县(城北、城东片区)、西夏区(城南、城西片区)遴选三家有技术实力的检测站,负责对全市黄标车尾气统一进行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质监局  

  六、加大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确保检测数据真实。组织各环检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建立季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环检机构内部和外部检测线的数据比对及检测设备的校准情况,比对试验的结果要按时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主管部门,上传的数据、视频传输实时、真实;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两年,确保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对环检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要求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外,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违规行为严重的、违规次数多、限期整改后仍然再犯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报请自治区环保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七、加强油品质量检测,确保燃油合格。开展加油站和燃油批发企业的燃油油品质量的全面检测,督促各加油站如期销售国家规定的合格燃油。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各加油站油品质量情况,对不按要求销售车用燃油的加油站进行曝光,不予办理年审合格手续。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八、加大错时执法巡查力度,切实减少冒黑烟车辆。在车辆使用的高峰时段,7:30——9:30和17:30—19:30之间,对上路行驶车辆冒黑烟情况进行巡查,对各类冒黑烟车辆及冒黑烟现象进行拍照、取证,及时对冒黑烟车辆环保信息进行锁定,督促车辆所有单位或个人,对冒黑烟车辆进行治理或维修,对一年发现两次以上的,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环保局  

  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民参与。鼓励市民举报黄标车、无标车进入限行区域和冒黑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行为,举报人可向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举报,提供违规照片、微信微博图片及其它可作为处罚证据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奖励。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市环保局  

 
   《加强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工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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