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山市 发布时间:2015-10-19 10: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规范黄标车淘汰奖补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4〕210号)、《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市和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至2017年底尚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奖补的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根据年度淘汰任务量、奖补标准测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省级资金奖补资金为标准的35%,地方配套的65%由车辆注册及车辆购置税上缴所在地财政承担。
市本级奖补标准按照省核定的汽油车5300元/台、柴油车11200元/台补贴标准执行,分3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标准的90%给予补贴;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并根据省下达淘汰任务数,分配确定各区县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量。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公安部门核定的数据安排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 省级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采取“提前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测算拨付到区县。对完不成当年淘汰任务的区县,依据省考核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任务尾欠车辆数和奖补资金标准,通过体制结算或其他方式扣回,奖补资金扣回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区县自行全额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参照本细则自行组织实施,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地黄标车淘汰奖补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落实地方补贴资金,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
奖补资金由各区县统筹安排使用。按当地标准执行后,除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区县统筹解决。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省驻黄企业)所属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实施监管。
市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审核车辆是否享受过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定期汇总数据。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工作,督促营运和公交黄标车加快淘汰。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省级奖补资金中区县补贴数额,负责拨付市本级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办理年度资金清算。
第十条 市本级车主携带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及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按以下流程申请补贴资金:
(一)办理黄标车认定。车主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到市联合受理大厅环保部门柜台办理黄标车认定审核,领取《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市环保部门盖章)
(二)办理黄标车拆解。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到市联合受理大厅商务部门柜台办理审核是否享受老旧车补贴后,到相关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交售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黄标车残值货款。市联合受理大厅商务部门柜台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市商务部门盖章)
(三)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市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市公安交管部门盖章)
(四)办理相关材料复核手续。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市联合受理大厅环保部门柜台办理材料复核手续:
1.已加盖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部门公章的《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明材料: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6.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五)奖补资金拨付兑现手续。市联合受理大厅环保部门柜台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报材料汇总,每半个月集中提交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最终的审核确认,在《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并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兑付给车主。
各区县环保、财政、公安和商务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补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申报、申领奖补资金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管好用好奖补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广大群众能充分了解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辆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等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不得无理由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若国家或省里出台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里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商务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2. 黄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理流程图
3.黄标车定义
4.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值汇总表
附件1
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车牌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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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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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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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 |
机动车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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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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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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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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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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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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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各类 |
汽油□ 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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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
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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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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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售日期 |
|
注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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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证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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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信息 |
机动车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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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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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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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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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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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 |
2015年度人民币壹万元壹仟贰佰元整(¥11200元)□ |
汽油车 |
2015年度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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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 元) □ |
2016年度人民币肆仟柒佰柒拾元整(¥47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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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元整(¥6720元) □ |
2017年度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元整(¥3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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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
公安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 |
附件2
黄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理流程图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
市本级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号牌,到市公安交警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在申报表相对应位置加盖公章。 |
市本级车主携带已加盖市环保、商务、公安交警三个部门公章的《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到受理大厅环保柜台办理资料复核手续。 |
市本级车主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到市联合受理大厅环保柜台办理黄标车认定审核。 |
市本级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号牌,到市联合受理大厅商务柜台办理审核是否享受老旧车补贴,符合老旧车淘汰政策的按照老旧车报废流程进行。符合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的,车主到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交售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支付黄标车残值货款。 |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加盖市环保局公章的《黄山市机动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
市本级车主携带相关资料到受理大厅商务柜台,由市商务部门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申报表对应位置加盖公章。 |
市受理大厅环保柜台将材料汇总,每半个月集中提交给市财政局。 |
复核合格 |
复核不合格,车主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申报。 |
市财政局受理后在申报表对应位置加盖公章进行审核确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兑付给车主。
|
市联合受理大厅地址:黄山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大厅(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蓬莱路26号)电话:2545701 |
附件3
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指尾气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对无法查询的按下列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附件4
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和用途 |
使用年限 |
||||
载客车 |
营 运 |
出租 |
小、微型 |
8年 |
|
中型 |
10年 |
||||
大型 |
12年 |
||||
租赁 |
15年 |
||||
教练车 |
小型 |
10年 |
|||
中型 |
12年 |
||||
大型 |
15年 |
||||
公交客运 |
13年 |
||||
其他 |
小型、微型 |
10年 |
|||
中型 |
15年 |
||||
大型 |
15年 |
||||
专用校车 |
15年 |
||||
非 营 运 |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
—— |
|||
大型客车 |
20年 |
||||
中型客车 |
20年 |
||||
载货车 |
微型 |
12年 |
|||
中、轻、重型 |
15年 |
||||
危险品运输 |
10年 |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年 |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12年 |
||||
专项 作业车 |
可载货 |
15年 |
|||
不可载货 |
30年 |
||||
摩托车 |
正三轮 |
12年 |
|||
其他 |
13年 |
||||
备注:此表来自《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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