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每日快讯 > 2015-05-05 每日快讯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娄底市 发布时间:2015-05-05 15:24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LDCR—2015—01020  

  娄政办发〔2015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单位: 

  《娄底市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4  

  娄底市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单位在机动车登记、使用、淘汰等过程中的职责,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目标任务。2015年,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0012月前注册的一般公务用车;2017年底前,逐步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销售的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对车辆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对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罚。 

  2.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管理。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对新购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同时,严禁黄标车在县(市、区)之间进行转移登记。 

  3.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新购车辆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二)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1.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2015年市发改委要出台《娄底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2016年底前,市环保局要按照立足当前、着远长远、方便群众的原则,协助指导企业建设37个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点。环保检测机构须依法获得资质,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 138号),实行新车以及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免检验制度,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免检验车辆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同时,加强其他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通过环保检验,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逐步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牵头定期组织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性抽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 

    1.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娄底市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湘阳街(含)以南、乐坪街(含)以北、新星路(含)以西、娄星南路(含)以东。20156月底前,市公安交警支队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并发布限行公告。201512月底前,各县(市)要按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黄标车限行公告。要不断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2016年底前逐步覆盖城市主要区域。 

  2.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黄标车限行区域内,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限行区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联合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针对黄标车在限行区域,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工作,确保黄标车区域限行政策执行到位。逐步推进电子抄牌系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自动监测系统对黄标车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 

   (四)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全面查清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以各县市区为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公安、环保、交通、商务等部门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进行全面排查,并将相关信息报娄底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办公室,汇总通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重点清查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2014年底前必须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机动车。 

   2.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注册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3.突出抓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于201512月前强制报废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于201612月前强制报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黄标车。 

   4.鼓励个人和企业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按上级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由市财政予以补助。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应送到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 

  5.加强报废机动车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废弃物流向的监管。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环保要求或不能承担政策回收折解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其业务资格。进一步加大对无牌无证及拼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废旧车辆地下“黑作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政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政策。市经信委依法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进行查处。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黄标车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注销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协助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废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市商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台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监督考核。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围,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要严格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车主主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积极倡导绿色交通,鼓励群众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5印发

政策相关信息

热门

本周

本月